猥瑣兒童只有口供沒證據能立案嗎?

猥瑣兒童只有口供沒證據能立案嗎?
律師解析: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供,而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證明侵害人有罪,侵害人又拒不承認的,那麼猥褻兒童罪很難成立。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陳述可以作爲案件的證據,但同時還要有相應的其它證據以證實,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方可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否則,只有受害人或者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一、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猥褻兒童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爲目的,用性交或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衆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