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探監可以帶什麼東西

根據我國拘留所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家屬去拘留所看望被拘留人時,一般可以攜帶以下物品:
1、批准攜帶的書籍,如文化、技術書籍;
2、經過監獄醫院院長當日檢查鑑定的處方藥物;
3、食物、衣物等必要生活用品。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
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覈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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