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爲。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不僅指行爲方式(生產、銷售)選擇,也包括犯罪對象(有毒、有害食品)選擇。
司法實踐中,根據行爲的特徵具體確定犯罪罪名,如生產有毒食品罪、生產有害食品罪、銷售有害食品罪等。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