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是指在戰時情況下,公民對國家、政府和武裝力量徵收、徵用其所屬的房屋、車輛、場地等作戰所需的物資,能夠提供而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既遂有哪些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