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有權利追繳贓款贓物嗎

有。當案件經過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環節時,贓款贓物的處理權原則上歸屬於法院;當案件終止在偵查、審查起訴等階段時,贓款贓物的處理權原則上歸屬於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當贓款贓物爲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並有充分證據證明時,三機關都有處理權;當贓款贓物爲轉化形態的物品時,處理權歸屬於法院。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覈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爲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偵查機關有權利追繳贓款贓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