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和扣押的區別:證據保全是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機關有權申請。扣押證據只能由司法機關進行。一般來說,扣押是對動產的一種臨時性行政強制措施,而證據保全是防止證據毀損、滅失的一種固定方法。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關係。《民法典》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