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從犯怎麼認定

有明知道所在單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而仍然參與,應該認定具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犯罪故意,在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案件中,如果行爲人明知道所在單位以虛假銷售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應該認定具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故意。
刑法》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爲,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從犯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