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和判刑的區別

批捕,是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實,認爲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做出的批准逮捕決定;而判刑是指判處刑罰,法院依據法律給罪犯以刑事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和罰金。

批捕和判刑的區別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