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哄搶罪的認定標準

聚衆哄搶罪是指,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爲。

聚衆哄搶罪的認定標準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具有聚衆哄搶的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衆哄搶罪】聚衆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