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認定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爲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爲。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才成立本罪。

包庇罪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