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代爲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