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安全事故如何處理

所謂隱瞞安全事故的行爲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的行爲。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是一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爲,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所以隱瞞安全事故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刑法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爲。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爲。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隱瞞安全事故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