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受理案件後,要向被告送達下列法律文書:應訴通知書,告知被告法院受理案件的事實,通知其應訴答辯。舉證通知書,告知被告應訴時,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傳票,通知被告開庭時間及地點等資訊。起訴狀副本,將起訴狀轉交被告,通知其原告的主張等內容。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