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抽血是檢測什麼

《規定》要求,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必須對其進行健康檢查,檢查必須由醫生進行。如果醫生不在所裏時,由負責收押的民警先進行體表檢查,並填寫《在押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表》相關項目。
《規定》要求,在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有既往病史、藥物過敏史、負傷以及有殘疾、胎記、文身、疤痕等明顯體表特徵時,醫生應當問明有關情況,並製作《在押人員健康檢查筆錄》,由送押人員、收押民警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簽字確認。對外傷和明顯體表特徵,應當及時拍照固定。因辨認、取證、鑑定等辦案工作需要,辦案部門押解在押人員臨時離開看守所的,看守所應對其進行體表檢查,並製作檢查記錄,由押解人員簽字確認。回所時,應再次進行體表檢查。
《規定》明確指出,對患有精神病(經鑑定應負刑事責任的除外)或急性傳染病的、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三種情形不予收押。
《規定》還要求,看守所應當對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逐人建立健康檢查和在所期間醫療檔案,詳細記錄健康檢查及羈押期間患病治療情況。看守所應當申領醫療機構營業執照,配備相應的醫務力量,設定必要的醫務用房,配置必要的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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