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監護人承擔什麼責任

未成年犯罪監護人在一些情況下,是需要承擔所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爲、嚴重不良行爲,或者爲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爲、嚴重不良行爲提供條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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