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案從犯的認定是什麼

1、沒有爲貸款詐騙犯罪行爲提供策劃、指控等情形,只是按主犯的要求從事的犯罪嫌疑人。
2、爲貸款詐騙罪主犯提供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如複印詐騙材料等。
3、對貸款詐騙行爲參與不積極,或者比較少參與的犯罪分子。
依據刑法的規定,對從犯的認定,可以從當事人參與案件的程度進行確定,如果是組織、領導犯罪行爲的,肯定是屬於主犯,對犯罪結果產生作用比較少的人,就可以認定爲從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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