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 誹謗罪 立案

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爲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公安機關 誹謗罪 立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