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虐待被監管人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虐待被監管人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律師解析:刑法中虐待被監管人罪是以下列標準立案的:
1、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致使其身體健康遭受嚴重損害的;
3、因其虐待行爲致使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