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強制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違法行爲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又稱行政即時強制,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爲制止違法行爲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法律依據:《行政強制法》 第16條違法行爲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