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適用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2、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