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抓獲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現場抓獲只是在犯罪現場控制了犯罪嫌疑人,而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還需要根據其犯罪行爲和證據進行確定。採取強制措施,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纔可以,並非現場抓獲的犯罪嫌疑人都要採取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