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的對象可以是單位嗎

不可以。誹謗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即單位不是犯罪主體。不能追究單位的“誹謗”責任,只能追究具體人的責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誹謗罪的對象可以是單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