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主觀方面

破壞交通工具罪主觀方面
律師解析: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即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本罪行爲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破壞行爲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