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爲。珍貴動物是指我國特產的珍貴稀有動物以及雖然不屬於我國特產,但在世界上已被列爲珍貴瀕危種類的野生動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還必須爲國家禁止進出口,才能成爲本罪對象。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