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送養算是拐賣兒童罪嗎

一般不算。沒有經過民政局同意的送養,是違法行爲,但不一定是犯罪。
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爲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應當透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爲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爲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爲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爲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爲的。
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爲,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別人送養算是拐賣兒童罪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