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拐賣兒童送養是否犯罪?

一、收買拐賣兒童送養是否犯罪?

收買拐賣兒童送養是否犯罪?

收買拐賣兒童送養有可能會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當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爲的,可能會面臨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收買的人有強姦、非法拘禁、故意傷害、侮辱等行爲的以數罪併罰論處。

同時《刑法》出於寬嚴相濟的精神規定,原本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但是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而且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對收買人從輕處罰。如果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收買人沒有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對收買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收養兒童需要辦理合法手續並且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爲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爲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收養法》,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多項法定條件才具備收養資格,且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若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也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該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根據我國收養子女的相關規定,收養小孩必須辦理相應的收養登記手續,需要提供收養申請書、身份證、戶口簿、居委會和計生部門的證明等資料。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了,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爲之一的,即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有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嚴厲處罰。第二百四十一條則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當代社會,兒童是每個家庭非常重視的,並且都將兒童的身心健康保護的非常好,但仍然存在着很多的拐賣兒童的現象,當拐賣兒童發生之後,收養的人員和送養的人員都有可能會構成拐賣兒童罪,將會被判處嚴厲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