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無償送養犯罪嗎

一、拐賣兒童罪無償送養犯罪嗎

拐賣兒童罪無償送養犯罪嗎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二、本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

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爲人借爲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爲。借介紹收養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爲人借爲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爲。又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上述兩種行爲,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被拐賣婦女除個別情況是出於婦女自願以外,大多數是被欺騙和違背其意志的;而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爲,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願的基礎上,並不違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騙性。介紹收養兒童,須是出於雙方自願,特別是送養方必須是出於自願、收養關係成立,介紹人只是起牽線搭橋作用。

2、收取財物的性質不同。拐賣婦女、兒童收取財物具有交易的性質,行爲人獲取的財物是婦女、兒童的身價,且數額較高;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的,收取的財物具有酬謝的性質,不是將婦女、兒童作爲買賣的對象,行爲人是在婚姻、收養關係自願成立的基礎上索取酬金,數目相對較低。

3、主觀目的不同。行爲人拐賣婦女、兒童主觀上是以出賣爲目的;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兒童索取財物是以獲取財物作爲適當的酬謝。

綜上所述,即使是無償送養的情節,那麼拐騙他人兒童的情節仍然存在,所以也就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也是會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但會考慮實際的拐賣情節來對嫌疑人進行量刑,不同輕重程度的情節所判的處罰也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