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無償送養行爲是否構成本罪

一、拐賣兒童罪無償送養行爲是否構成本罪?

拐賣兒童罪無償送養行爲是否構成本罪

無償送養行爲一般不構成拐賣兒童罪,根據我國《收養法》,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可以將孩子送養。另外,如果是孤兒,其他監護人也可以將其送養。

根據《收養法》,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多項法定條件才具備收養資格,且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若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也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該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根據我國收養子女的相關規定,收養小孩必須辦理相應的收養登記手續,需要提供收養申請書、身份證、戶口簿、居委會和計生部門的證明等資料。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了,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爲之一的,即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有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嚴厲處罰。第二百四十一條則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拐賣兒童罪的量刑

按照我國《刑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因爲有人拐賣兒童因而被判處拐賣兒童罪的,就會獲刑被判處大於五年小於十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相應的罰金。假如犯罪人有以下所說的情況之一,就會被判處大於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是被判無期徒刑,並會被處相應罰金或者上交沒收犯罪人的全部財產;倘若情節非常嚴重的,就會被判處死刑,同時也需要被處沒收所有財產。

第一:犯罪人是拐賣婦女、兒童不法集團的首領重要分子。

第二:這次犯罪行爲中拐賣的婦女、兒童人數超過3人以上的情況。

第三:做出姦淫被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爲。

第四:犯罪人透過誘惑欺騙、強制逼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

第五:把出賣婦女、孩子賺取金錢利益當做目的,使用暴力、威脅強逼或者用麻藥麻醉迷暈的手段去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爲。

第六:以出賣嬰兒幼兒賺取金錢利益當做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爲。

第七:這次犯罪行爲中導致被拐賣的婦女、孩子或者他們的身邊親人遭遇到嚴重的人身傷害、離世或者導致其它的相當嚴重後果的行爲。

第八:犯罪人把婦女、孩子賣去境外國外的行爲。

無償送養行爲在現實生活當中其實是比較常見的,像是有些未成年人因爲缺乏性知識,沒有結婚就生孩子,但是自己根本無法獨立撫養孩子的話,把孩子無償送養出去纔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無償送養行爲很多時候是出於善意,但拐賣兒童罪的性質就很惡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