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詆譭他人商業聲譽應當如何確定責任承擔主體

在認定商業誹謗行爲的主體時有兩點應該加以明確,一是商業誹謗行爲的主體只以經營者爲限,除此之外的其他主體所實施的詆譭行爲不能構成商業誹謗行爲,而只能構成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爲或犯罪行爲;二是在許多情況下,經營者往往不是自己親自實施商業誹謗行爲,而是利用組織或他人實施此種行爲。如果這些組織或個人與經營者之間就實施商業誹謗行爲有過共謀,即存在主觀上的共同故意,他們也就必須與經營者一起對該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網絡詆譭他人商業聲譽應當如何確定責任承擔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