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是多少

針對於刑法當中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刑法中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是多少

第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第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第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根據該決定第11條的規定的行爲,挪用本單位資金1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未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英語,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