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辯護詞

死刑辯護詞

死刑辯護,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事實和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辯護。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辯護主要是量刑辯護,在一審中主要是辯護犯罪達不到必須適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種有利的量刑情節,建議法庭採納不適用死刑。二審的死刑辯護,一般都是一審已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上訴主要爲了“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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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詞怎麼寫

刑事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透過查閱卷宗並會見被告人,辯護人瞭解了基本案情;透過今天庭審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首先: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盜竊罪的罪名沒有異議。
其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綜合以上幾點意見,辯護人認爲被告人xxx犯罪情節輕微,悔罪態度誠懇,一貫表現良好,並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國刑法適用緩刑的條件。希望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並採納,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從而調動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積極性,自覺的改過自新,同時也能避免監管場所中罪犯之間交叉感染的弊端,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辯護人:xxx律師。
x年x月x日。
《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