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受害人能獲得加害人賠償麼

如果受害人所投保的是財產損害險,那麼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受害人從交通事故責任人那裏已經獲得賠償的,就不能夠再主張保險賠償了。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受害人能獲得加害人賠償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