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拒不履行生效判決

刑事自訴拒不履行生效判決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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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拒執行爲沒有其他任何有效的解決辦法,拒執罪對於部分老賴也並沒有起到任何的警示作用,可能也正是因爲對老賴的處罰力度太輕,所以直到現在還有很多人在追討自己合法債務的過程中困難重重。沒有證據證明對方轉移財產的話,公安機關也很難按照拒執罪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