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刑事自訴案件代理詞

拒執罪刑事自訴案件代理詞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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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自訴代理意見申請範文怎麼寫

自訴人:李××,男,26歲,××市××單位,工人,住××區×××號。

被告人:李××,男,19歲,××市,住××區××號。

被告人:李××,男,29歲,××市,住××區××號。

訴訟請求:

l、請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2、請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5900元。

事實與理由:

被告人系同胞兄弟,其家原住××區××馬路l30號,與自訴人相鄰,後將住房出賣,只留被告人之母住在原址臨時建築的矮房之內,因此被告人等時常逗留於此。

1990年6月24日下午6時許,自訴人到姑母(也住××馬路l30號)處,路經被告人臨時住處時,酒氣醺醺的被告人李×友突然戲弄自訴人,大呼自訴人綽號。自訴人不滿,委婉地請求其別再喚叫。不拌,被告人李×友不通情達理,先是破口大罵,繼再手持兩塊大磚,砸自訴人前額未中,又重擊自訴人背部。自訴人一時難忍,被鄰人勸阻。被告人李×友十分囂張,無理指責前來勸解的鄰居,野蠻毆打仗義直言的青年,激起公憤,後由自訴人姑母出函面,此事方纔平息。

當晚9時許,自訴人與鄰居李×外出給孩子購藥返回又經過被告人臨時住處時,被告人李×起又喚自訴人乳名,讓自訴人到跟前,自訴人覺得事已平息,不想再做糾纏,遂好言相勸,但被告人李×突然出手,向自訴人面部猛擊一掌。自訴人被迫防衛。被告人之母公然縱子行兇:“有種的到河邊才了,一個對一個,誰有本事,把誰弄死!“被告等有恃無恐,李×在自訴人面前繼續揮拳攻擊,李×起竄至自訴人身後狠掐自訴人頸部,前後夾擊,自訴人無法相顧。被告人李×起趁機抄起鐵鍬猛砍自訴人頭部,頓時血流滿面。

嗣後,自訴人經××醫學院附屬醫院x射線檢查:左前額部軟組織裂傷,傷口約5釐米,深達骨膜;顱骨凹陷性骨折,深達1釐米(手術縫合7針)。自訴人爲治傷,造成很大經濟損失;體質虛弱,頭暈目眩,嘔吐失眠,騎車行路、言談舉止不能用力,醫囑需複查手術,至今不能工作。

綜上所述,具狀人認爲被告人手無端尋釁,首先打人,蓄謀傷害自訴人之行爲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已觸犯刑法第134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兄弟在第二次行兇時,相機配合,傷害自訴人,已觸犯刑法第22條之規定,確屬共同故意犯罪。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使自訴人遭受重大經濟損失,依據刑法第31條之規定,被告人等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爲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貴院公正決斷,以維護自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xx市xx區人民法院

自訴人: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