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反訴成立的條件

刑事自訴反訴成立的條件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自訴案件的反訴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爲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爲,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爲。

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

(1)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爲;

(3)反訴的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範圍;

(4)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反訴一經成立,人民法院即可與自訴案件合併審理。在這種互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如果自訴或反訴一方申請撤回起訴,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訴後,對未申請撤回的訴訟應繼續審理。如果對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判處刑罰,應根據各自應負的罪責分別判處,不能互相抵消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