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中止

刑事自訴案件的中止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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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