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 兩個被告 代理

刑事自訴 兩個被告 代理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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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爲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在我們國家,並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爲都是由公安機關僅以送給檢察院,然後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很多情況下的一些犯罪行爲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比如說拒執罪提起自訴的話,需要具備的條件就是在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