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被告不來

刑事自訴被告不來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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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起訴了被告不來怎麼辦

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的判離與否,主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爲衡量標準。
如果離婚訴訟中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由於被告無法當庭表達其對於離婚的態度,法院無法查實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法院即便缺席判決,也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儘可能維護被告到庭應訴的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