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拘傳到庭;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中止審判,待被告人重新出現後恢復審判,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五條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判期間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人到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