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被告人不到庭會怎麼處理

刑事自訴被告人不到庭會怎麼處理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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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被告人不到庭怎麼處理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並沒有規定缺席審判制度。只能是終止審判。

被告方脫逃或其他情況無法參與訴訟程序的,依照我國現行法律,一旦被告人無法到庭,應當中止偵查或中止審理,一切訴訟關係(包括附帶民事訴訟)都處在等待解決的狀態中。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41條第1款規定: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採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緝拿歸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爲能力的,經檢察長決定,中止偵查。

中止偵查的理由和條件消失後,經檢察長決定,應當恢復偵查。

第273條第1款規定: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潛逃或者患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喪失訴訟行爲能力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

最高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第1款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