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辦理刑事自訴的手續

怎麼辦理刑事自訴的手續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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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理刑事自訴的手續

(1)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即按法律規定要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 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起訴人是依照法律規定具有自訴權或者有權代自訴人起訴的人,即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3)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即按照《刑事訴訟法》的審判管轄規定,該刑事自訴案應由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4)起訴時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5)自訴人應提交內容明確的刑事自訴狀,內容有:

①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②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訴訟請求和具體理由;

③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證據的來源、名稱、件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