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校園暴力死亡案件的判刑依據有哪些 ?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

四川校園暴力死亡案件的判刑依據有哪些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透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爲。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爲,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爲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爲;

(2)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

(3)行爲人的過失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爲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

二、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爲,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爲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爲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爲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爲;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爲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爲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3)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爲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爲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刑罰只是爲了讓那些校園暴力加害者接受法律的制裁,但這並不能完全杜絕校園暴力事件的再次發生。只有經過社會各階層的共同努力,如校方、監護人加強對孩子的監管力度以及心理健康的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