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衆所周知,在我國校園暴力事件也是時常發生的,每個學校多多少少都會有幾起校園暴力事件,對於校園暴力事件,我們都應該極力反對,因爲這是一種不利於身心健康發展的行爲,目前國家對於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那麼發生校園暴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將爲你進行詳細解答。

校園暴力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校園暴力的法律依據

校園暴力犯罪主要表現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爲主的犯罪,有時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體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其他犯罪主體。

1、幾種常見人身權利犯罪

①故意殺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週歲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其在客觀上表現爲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的行爲。

②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爲人由於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爲;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在主觀上表現爲過失;其在客觀上表現爲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爲;其客體是公民的生命權利。教師、行政人員在體罰學生時因過失而致學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③故意傷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的人應當爲其故意傷害行爲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負刑事責任。主觀上是故意,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其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④過失重傷罪

教師懲罰學生,學生之間的肢體衝突因過失可能致學生重傷而犯過失重傷罪。過失主觀上表現爲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其主體爲一般主體;其主觀上是故意,其客觀上表現爲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爲。其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近日網上曝光女生集體欺辱女生的圖片,可構成本罪。

⑥強姦罪和姦淫幼女罪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已滿14周最的婦女發生性行爲。其主體是年滿14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且有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爲,其客體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

姦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其主主體是與強姦罪相同的;其客體是幼女身心健康權;無論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違背幼女的意志,不影響此罪的構成。

2、幾種常見侵犯財產罪

① 搶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民財產的行爲。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

的人犯此罪應負刑事責任;其客體是複雜客體,行爲人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同時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甚至於造成傷害或死亡;其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非法佔有公民財物的目的;其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公民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的行爲。這是校園暴力中多發性犯罪。

② 敲詐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暴力或其他損害造成威脅、強行勒索財物,若數額較大,就構成此罪。

本罪多表現爲高年級學生敲詐勒索低年級學生,在校學生勾結校外人員以團伙形式敲詐勒索其他學生,或學生內部自組幫會敲詐勒索其他學生財物的行爲,是一種常發性校園暴力。

綜上所述,關於校園暴力的法律依據的問題,在小編的文章中已經整理出來了,我們知道,預防校園暴力傷害事件需要各方面勢力的共同努力才行。學校除了要教書也要育人,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而監護人更是要做好教養工作,不可放任孩子也不要暴力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