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方案

預防職務犯罪的教育方案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活動方案

爲深入貫徹落實《山西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有效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活動方案,增強財政幹部職工主動預防、自我保護和事前防範意識,自覺遵守和維護紀律,結合財政部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工作方針,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融入到財政工作的各個環節,進一步加強與紀檢、檢察等部門的協作,不斷提高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預見性、主動性和實效性,努力從源頭上預防、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爲全面推進財政科學理財、依法行政做出積極的貢獻。

二、組織領導

按照上級的要求,結合財政工作實際,我局成立了以單位“一把手”爲組長,分管領導爲副組長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領導小組,進一步細化了分工,明確了責任,爲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各股室、中心、財政所在領導小組領導下各負其責。形成渠道暢通,整體協調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格局。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監督股,主任由監督股股長李強兼任,負責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標

透過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營造清正廉潔的工作氛圍,提高財政系統黨員幹部的廉政意識,建立健全和完善職務犯罪預防制度和機制,增強人民羣衆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度,有效預防和杜絕財政系統幹部職務犯罪,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努力打造“五型”機關建設,爲創建平安、創新、美麗、幸福襄垣營造良好的環境。

四、具體要求

(一)抓好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組織集中學習、專題講座、宣傳版面、制度建設、徵集廉政格言等多種形式進行教育,寫心得談體會,分析職務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提高財政系統幹部職工自我防範意識和依法履職能力。

(二)結合財政部門的職能特點,配合紀檢、檢察部門加強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的預防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將職務犯罪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緊密聯繫實際,大膽創新,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引向深入,務求實效。各股、室、中心、所要結合工作實際和自身特點,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細化規範工作流程。同時積極探索,深入研究職務犯罪的原因、規律和特點,研究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方法、途徑、程序和評價體系,真正把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落到實處。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強教育,築牢預防職務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線

1、抓好經常性的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制訂年度的黨風廉政和預防職務犯罪教育計劃。組織黨員幹部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理論知識,使黨員幹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進行黨紀法紀教育,增強黨員幹部的黨性觀念和法紀觀念,用紀律和法律規範大家的言行,大力宣傳有效預防職務犯罪的正面典型,使黨員幹部知道應該做什麼,應該怎麼做,怎樣做是正確的,怎樣做是有效的。透過學習教育,使黨員幹部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

2、抓好警示性的預防職務犯罪教育,透過警示教育、案例分析、以案說法等多種形式進行教育,分析職務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探索防止職務犯罪的有效途徑,警示黨員幹部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清正廉潔。

(二)健全制度、建立健全預防職務犯罪的長效機制

健全制度,就是要建立有效的規章制度、使用權有責、用權有章、用權有度、用權有督,做到權力規範、科學運作,不給幹部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以權受賄、以權違法等行爲上創造條件,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1、建立領導責任制。要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領導、層層分解明確責任,堅持“一把手”爲預防職務犯罪的第一責任人,負總責,併發揮領導小組職能,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透過簽訂年度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書的形式,層層分解落實責任,強化考覈,強化過錯追究機制,對不正之風敢抓敢管敢查處,有效防止失職瀆職和違法犯罪行爲的發生。

2、建立制度制約機制。在預防職務犯罪和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建立健全考廉制度、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審批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廉政檔案制度等等。嚴格辦事程序,強化部門約束機制,繼續深化政府採購、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收支兩條線等改革,健全完善制約機制。

(三)強化監督,構建預防職務犯罪監管體系

加強監督管理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有效手段,要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體系,繼續開展制度執行和治理商業賄賂專項督察活動,對發現的問題和違紀案件,嚴格按照有關要求,依規依紀及時嚴肅認真地懲處,絕不姑息,絕不手軟,以達到處理一個,教育多數的目的。對基層單位反映強烈、辦事不公、態度不好、失職瀆職、索賄受賄的人員,一經查實堅決處理,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戒勉談話,調離崗位、行政處分、開除等處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