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價局行政處罰事項目錄有哪些?

當事人在違反一般法律法規的時候是會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處罰的,但是我們作爲行政處罰的相對人的時候也要明白到底行政處罰的程序合不合法,行政處罰書到底是不是正確的,以下是關於福建省物價局行政處罰事項目錄,希望可以供大家參考。

福建省物價局行政處罰事項目錄有哪些?

1、《價格法》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2、《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85號)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六)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八)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九)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爲。

第十一條第一款 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爲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爲,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價格法》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2、《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85號)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爲。

第十一條第二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爲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爲,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爲: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爲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爲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爲,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2、《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

第四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爲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福建省物價局行政處罰事項目錄,關於物價局的行政處罰書格式大概就是這樣,大家可以對比來看,不管是物價局還是其他行政單位都是要根據相關的格式來填寫的,如果大家對該問題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在線諮詢我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