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是什麼?

1、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

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透過聽證程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

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於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二、行政賠償的侵權行爲範圍有什麼?

1、應當賠償的侵犯人身權情形

(1)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爲;

(3)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2、應當賠償的侵犯財產權行爲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行政賠償的侵權行爲包括兩方面,其中之一是應當賠償侵犯財產權的行爲,包括違法實施罰款,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措施等。第二種是賠償侵犯人身權的行爲,包括非法拘禁,採用其他方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