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條件

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條件是什麼

什麼是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條件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應遵循的原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範圍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是什麼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是稅務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在稅務機關派出專門人員或者機構的主持下,由直接參與案件調查取證的稅務人員或部門爲之一方,被認爲違法的當事人爲一方,有關證人等共同參加,由稅務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以進一步澄清事實,覈實證據的法定程序。

三、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哪些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聽證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專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屬十次會議修改)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中《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法律條規指出,行政機關如作出責令吊銷許可證、停產停業或者較大數額罰款、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有義務告知當事人有權利要求舉行聽證,如果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話,行政機關也理應組織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