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1.調查取證;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