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
一、調查。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二、審覈。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覈的人員進行審覈。
三、決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決定。
四、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一般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