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行爲不能被提起行政訴訟?

一、哪一行爲不能被提起行政訴訟?

哪一行爲不能被提起行政訴訟?

(一)國家行爲

(二)抽象行政行爲

(三)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爲

(五)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

(六)行政機關的調解行爲和仲裁行爲

(七)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

二、《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爲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行爲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爲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併請求對該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檔案不含規章。

對於行政訴訟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行政訴訟行爲所認定的行政處罰情況是不同的,但如果不符合行政訴訟的條件,如存在上述行爲的,那麼司法機關是不會受理有關行政訴訟事項的。